一、个体户因故停业后该履行哪些手续
(一)停业申请: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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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到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二)停业受理:税务登记窗口审核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并同时对停业申请的核准条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出具《停业申请未结事项告知书》给纳税人。
(三)停业核准:纳税人按照《停业申请未结事项告知书》中的通知,分别至税款征收部门、发票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等处结清相关事项后,至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核准停业。符合停业核准停业条件的,税务登记窗口予以核准并出具《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四)复业申请: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原核准停业登记的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复业手续及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薄》等,纳入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复业
(1)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应于停业期满前或提前复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业复业申请登记表》,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并于恢复生产经营次月申报纳税。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期限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已恢复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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