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1年7月26日,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甲的一套房屋以两百万的价格卖给乙。合同订立后,乙交付了两百万元房款,甲向乙出具了收据。乙开始使用该房屋,但没有进行房产过户登记。2012年,甲又将乙使用的该套房屋卖给了丙。后经过多次协商,甲退回乙两百万元房款。2013年,乙又将甲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甲赔偿其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是平常我们在购房过程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何看待涉及到的过户登记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手续。这里的过户登记目的在于向他人展示,标的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若没有进行公示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就像本案当中,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涉案房屋卖给丙,应为当时乙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还在甲名下,根据房屋登记的公示效力,丙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此时丙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而对乙来说,只能对甲追究违约责任,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我们在购房过程中,应及时督促出卖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拒绝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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