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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合同都是主合同吗,有哪些划分特征
有名合同并不可理解为都是主合同,因为二者内容有所差别:
1、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2、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有哪些划分特征
1、对于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这就是合同类型自由原则。据此,当事人订立法律未规定的非典型合同系自然之事。何况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不得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形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典型合同无存在的必要。因为:
(1)当事人往往不是法律家,所拟合同不周全、未达利益平衡系常有之事,而典型合同规范是立法者就实际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和各种冲突的可能性,以主给付义务为出发点所作的规定,一般都体现公平正义,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以典型合同规范补充当事人约定的疏漏,使合同内容臻于完备,十分必要。
(2)典型合同规范中可设有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时,可以用该强制性规范矫正,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如此,在合同类型自由的原则下规定典型合同,仍然必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应适时地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在这种意义上说,合同法的历史是非典型合同不断地变成典型合同的过程。
2、若无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内容,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予以处理。
所以,根据以上内容有名合同都是主合同的观点是错误的,二者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名词,也就会有一定的区别。其次划分标准也不同,当然就不能说有名合同都是主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霸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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