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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劳动者可获得赔偿的多数情况是用人单位过于“霸道”,不讲理的时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继续雇佣劳动者;一种是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劳动者仍旧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如果公司效益不好,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且辞退员工时未给予经济补偿金,员工如何维权?
1.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决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除特殊情形外(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对于工作年限的确定基本上不会发生分歧,但是,就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构成,各地有不同的司法尺度。
2.支付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则每延迟一日,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但据笔者目前的了解,上海、深圳等地没有类似规定,也不存在支付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问题。
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时,不管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还是决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都有诸多事项需要注意,列举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当员工处于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以及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上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按照上述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员工进入上述特殊时期(停工留薪期、医疗期等)的,用人单位就无法按照原来的期限终止劳动合同,而需要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方可终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用人单位就面临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其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具体到终止医疗期员工的劳动合同而言,用人单位除了需要防范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外,还需要注意,在因“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通常而言,此医疗补助费中所提及的“工资”,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而非病假工资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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