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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诉讼案例有哪些?

来源: 法问网 2023-05-02 11:13:42

随着我国经济与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的问题是越来越严重,国家对于环境污染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近几年正在大力的整顿之中,同时国家和政府也在大力的宣传保护环境的法则,以此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性,那么环境污染诉讼案例有哪些呢?下面律霸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案例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资料图】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 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 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 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 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 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 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 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 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 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案例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 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 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 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 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 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 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 等问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综上所述,对于环境污染诉讼案例,主要有以上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和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两大案例,以此来警戒我们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多相关的知识欢迎咨询律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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