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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明媚,一场特别的增殖放流活动在滦河第二大支流——青龙河卢龙段、一渠百库国家湿地公园举行。随着当事人梁某、杨某2人将自愿购置的4000余尾鱼苗投放水中,一池春水增添了新的生机与活力,也展示了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替代性修复的一个缩影。
“大家切勿心存侥幸,因为一念之差,让渔网触碰‘法网’。”在随后的普法活动现场,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单学力说道。
为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河北省实行渤海、黄海海域等流域禁渔制度,秦皇岛市卢龙县的滦河、青龙河卢龙段等均在渤海流域禁渔范围内。然而,有些人为了娱乐,竟无视禁渔制度,私下偷偷电鱼。
2022年8月的一个晚上,梁某、杨某商议到青龙河电鱼,二人携带电瓶、捕鱼器、网兜等工具驱车前往青龙河,在将电鱼设备从车上卸下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据二人交代,2022年8月其二人使用电瓶、捕鱼器等电鱼设备在青龙河流域电获鲫鱼、白条鱼4斤。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梁某、杨某二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特邀检察官助理认为二人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应承担修复义务。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承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考虑到二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卢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二人做不起诉处理。
为推进“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深入开展,4月20日,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检察院在青龙河大桥旁举行了一场“接地气”的不起诉公开宣告会,当场宣布对涉案人员的不起诉决定。
同时,在青龙河边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现场以案释法、答疑解惑,以本案为切入点,对禁渔期、禁渔区设置的意义、非法捕捞法律后果等方面详细阐释,将普法教育融入到每一起案件中。卢龙县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卢龙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在青龙河卢龙段开展卢龙首例增殖放流活动,在市、县两级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村民代表的见证下,共同向青龙河投放鲤鱼、鲫鱼等鱼苗4000余尾,在该流域洒下教育与希望的种子。
据悉,今年4月,为有效保护县域渔业生态环境,卢龙县人民检察院与卢龙县农业农村局建立了渔业资源保护协作配合机制,在常态联系、信息通报、增殖放流等方面明确对破坏渔业资源的案件定期开展联合活动,切实保障增殖放流替代性生态修复高质效开展,合力推进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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