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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安网6月14日讯(通讯员 胡蒙)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物流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909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某物流公司车辆损失费18523.26元。
2021年1月,被告张某驾驶重型半挂汽车,因向左变更车道时,影响左侧行车道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就近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维修,原告未同意,并将A小型普通客车拖运至江苏南京且一直停放在南京的修理厂内,未进行维修。
另查明,根据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A小型普通客车现已无法上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划分的责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理合法,应当作为划分本案事故责任的依据。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间接损失属于免责范围,被告某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某物流公司诉称因二被告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定损故未进行修理,但经核实,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原告将车辆拖运至南京后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对车辆损失进行了核定,且未定损并不影响原告在修理车辆后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拖延近六个月未修理车辆,致使车辆现在无法上牌,故原告对该部分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车辆现在实际由原告控制,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张某承担30%的侵权责任。综上,沅陵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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