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获得合理补偿的方式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资料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通俗了说就是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有回迁房和安置房之别,调换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二、1.行政裁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3.进行强制拆迁。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三、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有效时间是1年,即从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1年内有效。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可以短于1年,但不应长于1年。通常来说,在估价报告中会有关于估价报告有效期的条款写明,不管拆迁期限是多长,只要估价报告过了报告上所载明的有效期,估价报即告失效。
找法网提醒您,《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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