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
您的位置: 法制网 > 法律知识 > > 详情

【天天报资讯】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来源: 法问网 2023-07-05 14:27:54


(资料图)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作为原告的保险公司对非保险事故的赔付,在被告提出明确、有效的抗辩时,保险公司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保险;代位求偿权

一、案情

2003年1月7日,被告船务公司所属船舶承运粮油仓库托运的一批玉米1466.7吨,装港营口,卸港厦门。装货完毕当时气温约-18°C,港内水域大量结冰,无法开航。8日该船跟随外轮出港,航经冰区,冰区范围约45海里,进入冰区后,没有尽到良好船艺和谨慎驾驶的义务,导致船舶破孔,货物受损。13日该船抵厦门港卸货,14日发现舱内玉米严重结冰水湿,经勘查发现船壳水线下右舷锚链孔后约5米处出现破孔,海水从破孔进入舱内。经检验确认受损玉米458.8吨。案涉货物由原告保险公司承保,根据原告签发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被保险人为粮油仓库,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承保险别为基本险。保险条款约定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之一为“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2003年5月28日,保险公司向粮油仓库赔付440605.62元。为此,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务公司赔付货物损失440605.62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船舶遭遇冰区发生船体破孔所致的货损不是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保险范围,该条款所列的碰撞仅指船舶之间的碰撞,而不包括船体触碰冰凌,原告据以起诉的是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付,依法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二、审判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成立。粮油仓库将货物交由船务公司承运,在航行途中发生货损,根据《合同法》第311条、《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8条的规定,其享有对船务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作为货物运输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付440605.62元,根据《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代位行使求偿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得以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条款不承担保险金支付义务为由,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即使船务公司有权援引保险合同条款为自己抗辩,其亦需证明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船务公司的主张。海事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3条、《海商法》第252条第一款、《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船务公司赔付原告保险公司440605.62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就代位求偿权的上诉理由如其答辩意见。在审理过程中,经高级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付原告33万元。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从被告的抗辩分析,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公司对非保险事故的赔付能否取得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照约定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之后,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救济。通常,保险代位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因保险代位法律行为取得的权利即为保险代位权。[1]本案不涉及物上代位,而仅涉及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对此,《保险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何谓保险事故,《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人依法取得的保险代位权,惟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行使。[2]我国立法并未专门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做出规定,但从上述规定可知,保险人行使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条件之一是其针对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作出赔付,也就是说若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的非保险事故作出赔付,则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有观点认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仅以其事实上给付保险赔偿金为必要,至于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依照保险合同是否源于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在所不问;保险人在其保险给付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权。[3]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给付并不能取得保险代位权,但从权利转让的角度分析,在保险人为自愿给付后,被保险人一般会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对第三人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参照《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4]只要将此种转让通知第三人,保险人即可取得索赔权,这种索赔权与保险代位权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这两种权利取得及行使的法律根据显然是不同的。笔者对此问题理解的正确性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下发各下级法院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60问中得到印证,即“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限定在什么范围?答:保险人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给付保险赔偿的,在第三人提出明确而有效抗辩时,对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赔付,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标签:
温馨提示: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相关知识推荐
操作
分享
15037178970

公众服务

法制网公众号

快速找律师 / 免费咨询

查法律知识 / 查看解答 / 随时追问

律师服务(工作日8:30-18:00 ,非工作日请QQ留言)

律师加盟

律师营销服务

在线客服:

加盟热线:

律师营销诊断

营销分析 / 回复咨询

案件接洽 / 合作加盟

法制法律网,中国知名的 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2 fazhi.net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豫ICP备2022016495号-2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39 674 66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