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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5年后房产涨价女子诉重新分割!

来源: 互联网 2023-07-28 07:17:10


(资料图片)

2007年9月4日,因感情不和,何女士和前夫陈某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中双方的约定为“无”。两套北京房产为二人婚内财产,其中一套面积近140平方米。离婚后,另外一套被陈某出售,并支付给了何女士10万元。数年后,她发现其中一套房产的价格已涨至百万,遂诉至法院,要求前夫支付50%的房屋折价款。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于本案,何女士主张涉案房屋应予以分割,其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应当对此明知,双方既已在协议中确认无共同财产分割,则应视为财产已处理完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女士对房产情况知悉,在离婚时也应考虑到房产问题并进行理性的处理,但仍然在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中明确约定“无”,应是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法理就是:因为民事法律中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即要求民事主体要遵守契约精神。简单的解释就是民事主体要遵守与他人达成的约定。婚姻家庭法律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部门,自然不能例外。本案中,男女双方按照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就房屋的分割补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并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进而双方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导致离婚协议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有关房屋分割的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既然离婚后该房屋成为了男方个人所有的财产,那么离婚后房屋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的升值也应完全属于男方所有,与女方无关。换个角度来分析:如果离婚后房屋价值下降,女方是否应该向男方返还一部分折价款呢?显然不能,因为房屋已经成为了男方的私有财产,价值上的变化与女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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