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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是否必然导致解除合同

来源: 法问网 2023-08-25 15:26:01


(资料图)

案情回放:

2005年11月5日,XX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森林保护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签订了协议,约定:研究所为新建公司首期年产2万吨纸浆的造纸黑液综合利用工程设计、加工三效真空蒸发器两套和喷雾干燥设备两台,蒸发设备两套制造费用为437.2万元;干燥设备两台制造费用276.08万元。

11月28日,双方再次协议约定:待**公司一期工程完成后视情况开始二期工程,研究所负责为**公司二期工程设计、加工三效真空蒸发器两套和喷雾干燥设备两台;蒸发设备两套制造费用109.3万元;干燥设备两台制造费用69.02万元;双方共同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如获得经费,可用来支付**公司应支付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合同签订后,**公司支付研究所27万元,提供了价值119147元的钢材。2006年1月12日,研究所委托三原公司加工三效蒸发器,总造价42.82万元。2006年4月1日至6日,三原公司到**公司场地安装了全套钢架。2006年4月19日,**公司、研究所按照2005年11月5日协议书,向XX省环保局申请资金未获准。2006年8月8日XX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载明:因耗水大、污染重,**公司应于2006年8月关停。

**公司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研究所未依约交付所需设备,请求解除合同,判令研究所返还货款39万元及利息47730.15元。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律师解析:

研究所完成部分工作成果后虽未提供其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公司提取的证据,但新建公司也未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研究所交付工作成果,本案不存在研究所拒不履行催告的事由。此外,导致**公司与研究所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化学制浆工艺生产被关闭,并非研究所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研究所迟延交付工作成果,也不能必然导致争讼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公司不能以研究所迟延履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进而达到请求研究所返还已付加工费用的目的。**公司与研究所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过错,对其损失应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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