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剥夺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有有疑问呢?
法妞网友咨询:
剥夺子女监护权的可否要求精神损失?
【资料图】
窦欣欣律师解答:
根据我们现有的法律的规定,剥夺子女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就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第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和严重伤害的危险。经教育不改的,就这个是在我们国家已经发生了好几起,尤其是南京的有有一个女子把自己的小孩放在家里面饿死的那个惨剧。
第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说是生活无着的!这个在我们国家西部贵州地区的有一个地方似乎发生了好多起的这样的情况。
第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第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的这个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第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第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那么如果有以上的这种情形是可以剥夺他对未成年人的一个监护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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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欣欣律师补充: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给受害者的精神造成严重痛苦从而要求侵害者给予相应的赔偿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窦欣欣律师结语:
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孩子带离、故意藏匿的案件,最终的结果大部分因由隐匿孩子一方实际抚养时间较长而变更了抚养关系。法院认定一方擅自带走隐匿孩子的行为,构成对另一方相应抚养权益的侵害,造成精神痛苦和不能享受因监护产生的精神利益,构成侵权。不但判决隐匿孩子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还判决将子女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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