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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报丨诈骗当场抓获应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法律如何认定诈骗?

来源: 法问 2023-03-28 18:02:45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诈骗当场抓获应认定为既遂还是未遂,法律如何认定诈骗?

网友咨询:傅某、傅某某和宁某及张某共四人流窜至新余市袁河区实施诈骗。在新余钢铁厂总公司门口斜对面时,遇见新余钢铁厂退休职工胡某,由张某扮成问路找“神医”看病的人与胡某接触,由宁某扮成认识“神医”的人并带路去找“神医”,到“神医”家楼下时,由傅某某扮成是“神医”的孙女,并讲胡某的亲人在三天之内有“血光”之灾,要胡某把家里的钱物拿给他们才能消灾,傅某则在附近负责望风,骗取胡某现金23480.30元及钯金戒指、银质戒指各一枚,经鉴定两枚戒指价值165元。当骗得胡某用报纸包好的现金及戒指时,傅某等人被新余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张运云律师解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傅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既遂。诈骗既遂与未遂应以财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是否失去对该财物的控制,且行为人已取得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作为区分标准,换句话说就是看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从本案来看,当傅某等人拿到所要骗取的被害人胡某用报纸包好的现金及戒指后,该财物的占有权就已经被傅某等人控制和支配,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结果就已发生。

当场抓获从本质上不影响傅某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结果发生,且被害人胡某本人也无力阻止傅某等人对这用报纸包好的现金及戒指的占有。因此不影响诈骗犯罪既遂的构成。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张运云律师解析:

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即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2、客观方面: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标签: 非法占有 有期徒刑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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