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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观速讯丨检举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立功的表现?

来源: 法问 2023-03-27 18:15:56

自首和立功是我国刑事自救的措施,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获得法院轻判,而自首和立功表现是需要进行认定的,那么,检举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立功的表现?


(资料图片)

网友咨询:被告人王某,17岁,系某中学学生,2008年2月15日,王某盗窃时某现金15000元,3月10日被抓获归案,王某被捕后检举同校的刘某曾于2007年9月对其实施抢劫,被劫现金80元,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证属实。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王某被抓捕后,检举他针对自己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否是立功表现?

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林高翠律师解答:

王某的检举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立功的构成要件,应属立功表现。

一、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两种情况都可以算作立功: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限定“他人犯罪行为”的范围,因此,无论他人的犯罪行为是针对第三者实施,还是针对检举者本人实施,均应认定为立功表现。本案中,王某在被抓获后,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属于立功表现。

二、认定王某的检举行为为立功表现,符合刑法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和精神。我国刑法规定立功条款,目的是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从而有利发现犯罪、打击犯罪。如果认定王某检举行为不构成立功,王某可能就会考虑不检举,从而会使刘某继续逍遥法外并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故认为王某检举他人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属立功表现。

林高翠律师解析:

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人揭发的情况不是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明,则不属于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须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使犯罪案件得以侦破是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人提供的重要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犯罪案件。其他立功表现,同样也要具有这种立功效果。

标签: 立功表现 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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