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间接占有制度在我国民法典实施的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的限制,所以实际上民间对于民间和间接占有在法律上并没有进行特别清晰的区分。一般我们在了解间接占有的时候,主要是先从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上进行区分,如果是属于间接占有的话,那对于直接占有人是享有绝对的返还请求权的。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一、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
间接接占有的构成要件有三:
①具有出租、借用、保管、质押等占有媒介关系(须注意:只要具有成立占有媒介关系的合意,即使占有媒介关系无效,也不影响占有媒介关系的成立);
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③直接占有人为他主占有。例如: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二、遗失物间接占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拾得人须为占有遗失物之人,但拾得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为之,而以发出指示的人为拾得人。若拾得行为由占有机关或占有辅助人为之,且在占有辅助关系范畴之内,则应以其所属机关为拾得人,但若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则系个人行为,由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有数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数人为共同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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