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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算合同欺诈。法律快车提醒,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而一般欺诈中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一般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伪造合同,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
2.货物引诱,即欺诈方利用对方急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
3.盗用、假冒名义,即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4.虚构主体,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5.虚假广告、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欺诈赔偿三倍,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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