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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二、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放高利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套路贷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放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套路贷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危害了公共秩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甚至还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
三、找法网提醒您,“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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