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的生活相比之下肯定是要比一个人生活要要一些的,至少此时获得的收入是双份的,勉强还是应该可以应付起走。那么,离婚后一方可以向困难的另一方提供帮助吗,法律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离婚后一方可以向困难的另一方提供帮助吗?
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戴妙红律师解答:
【资料图】
以提供帮助,需要注意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
二、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三、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戴妙红律师解析:
经济帮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2、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
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如果在夫妻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那另一方需要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对于提供的帮助,首先还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但如果产生了纠纷,也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
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为行政方式,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诉讼离婚,诉讼方式离婚,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应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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