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鸟啄菜,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某社区(村)村民老刘在自家菜地架网,致多只国家保护鸟类死亡。村民设网防鸟看似合乎情理,但不符法理。近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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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架网致国家保护鸟类死亡
在赤壁市赤马港街道某社区广场的庭审现场,悬挂的国徽在阳光下熠熠生辉,小区居民们围坐在一起认真旁听。
被告席上,67岁的老刘正襟危坐,布满老茧的双手时而平放,时而紧握,神态紧张不安。
时间回到2020年。老刘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了油菜和蔬菜,经常遭受附近家禽和鸟类的侵害。为减少损失,当年12月初,老刘擅自使用禁捕工具在菜地的三面架设一条长约70米、高约3米的“U”形网阵,阻隔了该区域鸟类的迁飞和觅食活动空间。10余天后,该网阵致使12只鸟类粘缚在网上死亡。
经群众举报,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对老刘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立案侦查。经鉴定,此12只鸟有6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另有1只鸟类因死亡时间较长,无法鉴定其种类。评估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0万余元。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老刘实施了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为由,遂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合主体或适合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老刘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捕获野生鸟类,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老刘承担本案全部的损失。
误捕野生保护动物是否违法
“老刘这事很冤呐,我和他是邻居,他是一个地道的农民,用尼龙网只是为了防止过往的鸟禽吃庄稼,一没吃、二没卖,怎么就被起诉了?”在调查中,附近的一位大爷多次向法官反映情况。“在自己菜地上架网防止鸟儿啄食,难道也有错?”附近的邻里街坊也是纷纷附和,有意难平的、有质疑不公的、有摇头摊手的。
“群众的法律困惑在哪里,巡回法庭就要开到哪里,我们的释法说理也要来到哪里。惩罚与制裁从来就不是目的,如何教育好周边的村民,凝聚更多社会共识,才是法院工作的重心。”因此,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法庭“搬”到了老刘家所在的社区广场。
庭审现场,咸宁市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老刘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致使多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死亡,严重妨碍了野生动物鸟类生息繁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老刘应承担全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老刘辩称,其依法享有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12只鸟死亡属于过失行为,请求免于被追究赔偿责任。
用劳务代偿偿还“生态欠账”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老刘是为了防止菜地的农作物不被侵害,但其在架设粘网后明知存在鸟类触网并会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多只野生保护鸟类死亡,其主观存在过错。老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老刘在明知其违法行为会造成鸟类死亡的情况下,仍采取大面积架设粘网的方式,且架设高度已达3米之高,远超出其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因此老刘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天上午11时许,法庭当庭宣判:被告老刘需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赔偿损失,该赔偿可通过从事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
该案审判长熊泽表示,“以劳代偿”符合老刘的劳动技能和实际能力,且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具有实效。从法与情等角度考虑,此种变通方式具有可行性。
“感谢法院给予我这次‘将功补过’的机会,让我能够以‘行动认罚’去弥补对生态的损害,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当庭宣判结束后,老刘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对自己的行为悔过,并表示将按照《“公益劳务代偿”的方案》履行赔偿责任。
“以后我们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多多爱鸟护鸟。”旁听庭审的村民们纷纷表示。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破坏容易恢复难,这是一条不可触碰的红线。”法官继续向在场群众释法说理,赤壁市位于长江中下游丘陵地带,森林植被茂盛,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是鸟类生息繁衍的重要栖息地。本案的判决不仅是要让破坏者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更是呼吁全社会提高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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